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2015-05-25 10:46:35
Landbridge平臺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指在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對合同中原約定的某些內容進行的改變。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修改時,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由保險人出具保險批單,保險批單的效力大于保險單正文的效力。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可以由于各種原因。引起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然終止,指保險單的有效期限已屆滿。
(2)義務已履行而終止,依保險單的規定,保險人已履行了賠償責任,保險單的責任即告終止。
(3)違約終止,指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而終止保險合同。
(4)因危險發生變動而終止。(5)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之外的原因而滅失,從而使保險合同終止。
三、委付與代位求償
1.委付。委付發生在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的情況下。當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時,被保 險人可以選擇按部分損失向保險人求償或按全部損失求償。當被保險人選擇后者時,則由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而由保險人賠付全部的保險金額。 這種轉讓保險標的權利的做法被稱為委付。對于保險人來說,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償權。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保險人依保險合 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約定的賠償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險人轉讓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均規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行 使代位求償權時應履行的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不得因放棄或過失而侵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等。在代位求償的名義上,依海事訴 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訴訟。
四、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作用
保險同運輸一樣,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必要組成部分。貨物從賣方送到買方手中,要通過運 輸來完成,在這一過程中如遭遇意外損失,則由保險人進行經濟補償,以保證貿易的正常進行。各種對外貿易價格條件,都需明確保險和運輸由誰辦理。例如國際上 通用的離岸價格(FOB)和成本加運費價(C&F)中不包括保險費,保險由買方自理;而到岸價格(CIF)中包括保險費,由賣方辦理(見對外貿易 價格條件)。保險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所必需,是因為它將運輸過程中不可預料的意外損失,以保險費的形式固定下來,計入貨物成本,可以保證企業的經濟核算和經 營的穩定,避免由于意外損失引起買賣雙方和有關利益方面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使保險公司從自己經營成果考慮,注意對承保貨物的防損工作,有利于減少社會財 富損失;進出口貿易的貨物在本國保險,還可以增加國家無形貿易的外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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