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車車輪起火致集裝箱燒損,法院怎么判?
2021-03-05 13: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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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車車輪起火致集裝箱燒損,法院怎么判? 來源:周到上海 2021年3月3日 16:15
表見代理的法律制度設計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安全。近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認定該運輸合同中存在表見代理的行為,依法判決被代理運輸公司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掛車車輪起火致集裝箱燒損
2019年7月某日,J物流公司從他處承接的五個集裝箱運輸業(yè)務在“XX港集裝箱運輸業(yè)務”微信群中發(fā)單轉包,被群內(nèi)一自稱是D物流公司車隊調度的人接單。
隨后,雙方通過微信約定,由D物流公司承運該五個集裝箱,每個集裝箱運費200元。此后,D物流公司通過微信發(fā)送了五輛運輸車輛信息、駕駛員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
J物流公司根據(jù)D物流公司提供的信息生成無紙化派單件,派單件中包含牽引車車牌號、司機姓名、提單號、提箱點、送箱點等信息。
第二日,J物流公司確認貨物裝車后,以微信轉賬方式支付運費1000元。
不料,在運輸過程中,其中一輛掛車車輪處發(fā)生火災,致使集裝箱部分箱體、部分車體、掛車車輪燒損。
根據(jù)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可排除雷擊、人為放火、外來火種、集裝箱起火引發(fā)火災,不能排除車輛機械故障引發(fā)火災。
事發(fā)后,J物流公司先行支付了2.9萬元的修箱費。
實際接單的是案外人?
J物流公司認為,D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應對托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有權基于運輸合同請求D物流公司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2.9萬元,便將D物流公司訴至上海寶山法院。
庭審中,被告D物流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實際接單的是案外人Z物流公司。該公司與被告之間存在車輛租賃關系,Z物流公司租用被告名下的牽引車從事運輸業(yè)務。
微信聊天記錄中的接單人并非被告員工,而是Z物流公司員工。雖然運輸車輛是被告名下,但業(yè)務其實是Z物流公司承運的。
此外,涉案火災的掛車是Z物流公司購買并掛靠在其他公司用于貨物運輸。綜上,火災事故與被告無關,原告應向Z物流公司或發(fā)單平臺主張損失。
上海寶山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J物流公司支付集裝箱維修費時,被告D公司開具了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且涉案車輛駕駛員工作證載明所屬單位為D物流公司。
是駕駛員私自接單?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法院依法通知Z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
據(jù)Z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述,Z物流公司從被告D物流公司處租賃營運車輛組建車隊從事運輸業(yè)務。但涉案事故并非Z公司派單,而是駕駛員陳某私自接單。事故發(fā)生后,陳某就找不到了。
被告D物流公司認可前述證人證言,并提出私單現(xiàn)象在業(yè)內(nèi)較為常見,因為接單后的燃油成本是公司負擔,只要車輛空置,調度員和駕駛員就可以合謀接私單,所得利益共享。
原告J物流公司表示,從聊天記錄上看,并非駕駛員直接與原告聯(lián)系,而是調度員統(tǒng)一調配了五輛被告名下車輛,即便是私單,也是被告與Z物流公司的內(nèi)部管理問題。
表見代理關系成立需承擔責任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請求權基礎為合同請求權,原告以微信群中自稱D物流公司車隊調度的接單人代表D物流公司與其訂立運輸合同為由,主張由D物流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現(xiàn)無證據(jù)表明D物流公司對該接單員出具過授權委托書或事后予以追認,該接單員的行為是無權代理。
但本案的關鍵在于該接單員的行為是否對被告D物流公司構成表見代理。
首先,該接單員以被告名義接單,且有能力一次性調動被告名下的五輛車輛,其行為可以認定已達外觀授權標準,行為客觀上已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其次,雖然原告J物流公司未直接向被告D物流公司求證過授權情況,但考慮到涉案交易金額較小,原、被告先前并不相識,核實身份的時間成本較高等因素,原告的注意義務審查標準應相對降低。
交易過程中,原告先后采取了核實車輛信息是否登記在被告名下、查看駕駛員工作證所屬單位、確認貨物順利裝車后再支付運費等措施以降低交易風險;另結合裝貨時需核實車輛信息與訂單信息無誤才能裝車搬離的港口管理規(guī)定,可以認定原告所采取的核實措施與交易規(guī)模、交易效率相匹配,原告J物流公司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其不知道接單員缺乏授權應屬善意且無過失。
綜上,原告J物流公司有理由相信該接單員有權代表被告D物流公司訂立合同,即表見代理關系成立,被告需就實際承運人的違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掛車登記在其他公司名下,但托運人、收貨人以外的第三方過錯并非承運人法定免責事由,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及無過錯責任原則,被告應就集裝箱損失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再另案向相關主體追償。
據(jù)此,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D物流有限公司需賠償原告J物流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2.9萬元。該案一審已生效。
“表見代理制度設計下對合同相對人主觀因素的審查,應結合注意義務與交易規(guī)模大小是否相稱、交易對效率的要求與合同相對人核實代理權限的成本是否相稱、合同相對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是否存在交易歷史以及相互熟識程度等因素考慮。”該案承辦法官胡鶴飛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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