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臺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所得稅新政
2019-11-12 10:46:09
Landbridge平臺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6號),明確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試行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還可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2018年9月,財政部等4個部委《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對綜試區跨境電商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但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導致采購成本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給跨境電商企業擴大出口帶來較大壓力。此次稅收新政不僅有效解決了跨境電商企業出口的核心難題,同時還將有效推進跨境電商監管規范化、業務陽光化,意義十分重大。
下一步,我廳將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和省領導指示要求,積極爭取擴大我省跨境電商綜試區范圍,使更多跨境電商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加快推動我省跨境電商健康發展。
(來源:同花順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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