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取消“一船一議” 明確靠泊等級
2014-02-17 14:39:08
Landbridge平臺
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取消港口接靠超碼頭設計船型船舶時“一船一議”,明確除按照《規定》進行減載靠泊和移泊外,貨運船舶必須按照靠泊等級靠泊,在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碼頭潛力。《規定》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所確定的設計船型噸級,或已通過碼頭結構加固改造、并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所確定的設計船型噸級進行確定。當最大載重量超過碼頭靠泊等級的船舶在未滿載(包括集裝箱船未滿箱位)情況下靠泊碼頭,即減載靠泊時,應符合六個條件:非液體散貨碼頭;碼頭靠泊等級為25萬噸級及以下;碼頭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評估為A級,使用性和耐久性為A級或B級;靠泊船舶應減載至靠泊等級所允許的船舶載重噸之內;核算靠泊限定條件時靠泊速度不小于規范允許的下限,離泊風速不小于八級,緊急離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裝卸作業的允許波高;樁基碼頭竣工驗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則上在15年之內、重力式碼頭竣工驗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則上在30年之內。
《規定》明確,減載靠泊的碼頭能力等級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對同一碼頭靠泊不超過核定允許進行減載靠泊或清艙移泊的最大船舶噸級范圍、符合靠泊限定條件的船舶,相關管理部門不得要求進行重復論證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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