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港免除貨物港務費
2018-04-17 10:21:42
Landbridge平臺
4月13日,記者從廣州港務局獲,為了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廣州市港口競爭力,加快推進廣州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航運樞紐建設,該局已印發實施了《廣州港務局關于印發免除廣州港貨物港務費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設施保安費公共統籌部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2017年7月12日,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減輕企業負擔的決策部署,依據《港口法》、《價格法》和《中央定價目錄》,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了《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交水發〔2017〕104號),并于2017年9月15日施行。《港口收費計費辦法》進一步調整完善港口收費政策,降低企業收費,減輕企業負擔。2017年12月11日,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發展改革委下發《關于印發廣州市物流業降本增效專項行動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穗發改〔2017〕1015號),要求制定具體降低費用措施,包括研究制定貨物港務費優惠政策,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研究制定港口設施保安費優惠政策,免除公共統籌部分。
根據《通知》此次降低費用措施適用范圍為:貨物港務費免除適用于經由廣州港吞吐的貨物和集裝箱。港口設施保安費免除適用于經由廣州港吞吐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和集裝箱。免除項目和標準為:貨物港務費,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交水發〔2017〕104號、粵發改規〔2017〕7號文規定標準的50%。港口設施保安費,免除公共統籌部分,即交水發〔2017〕104號文規定標準的20%。《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通知》還要求港口經營人應當對照交水發〔2017〕104號、粵發改規〔2017〕7號文相關規定,及時對免除上述收費項目后的港口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以上減免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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