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裝載加固的基本技術條件
2014-02-09 14: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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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貨物裝載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須保證能夠經受正常的調車作業以及列車運行中所產生的各種力的作用,以便保證貨物在運輸的全過程中,不致發生移動、滾動、傾覆、倒坍或墜落等情況。
裝載貨物選擇車輛時,應遵守貨車使用限制表及有關規定。
第7條,貨物裝載的寬度與高度,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機車車輛限界,或特定區段裝載限制。
裝載貨物的重量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貨車標記載重量,貨物的重量應合理分布在車底板上,不得偏重。
第8條,使用有端、側板的平車、砂石車裝載長度或寬度超出車底板的貨物,可將端、側板放下,需用鐵線與車體捆綁牢固,不得影響提鉤桿的正常使用和壓住車鉤。
一件貨物寬度等于或小于車底板寬度時,允許突出端梁300毫米;當貨物的寬度大于車底板的寬度時,允許突出端梁200毫米。超過此限時,必須使用游車。
第9條,裝載成件包裝貨物時,應排列緊密、整齊。當貨物的高度或寬度超出側板時,應層層壓縫,四周貨物傾向中間,并予加固(不得以篷布代替加固材料),兩側超出側板的寬度應該一致。裝載袋裝貨物,捆扎袋口應朝向內側。裝載輕浮貨物時,除用繩索交叉捆綁外,對超出側板的貨垛四周或四角的貨件,應用繩索串聯一起捆綁牢固或在貨車兩端用擋板(壁)、支柱等加固。
第10條,物重心的投影應位于車底板的縱、橫中心線的交叉點上,特殊情況下必須位移時,橫方向位移不得超過100毫米,超過時,應采取配重措施。縱方向位移時,每個車輛轉向架所承受的貨物重量不得超過貨車標記載重量的二分之一,并且兩轉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噸(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11條,重車重心高度從鋼軌面起算,一般不得超過2000毫米,超過時,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車重心高度。否則應限速運行。限速運行時,由裝車站以文電向分局請示,分局以電報批示。跨分局(局)運輸時,并抄給有關分局和鐵路局。
第12條,使用鐵線或鋼絲繩加固捆綁貨物的一般要求
1.捆綁在貨物上的拴結點,在條件許可時,應在貨物重心高度相等處;
2.鐵線拉牽形狀應成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捆綁或下壓式捆綁;
3.捆綁的鐵線(或鋼絲繩)與其在車底板上投影的夾角,一般應接近于45°。如捆綁鐵線或鋼絲繩主要用于防止貨物水平移動時,其角度應適當減少;如主要用于防止貨物傾覆時,其角度應適當增大(圖略)。
4.苫蓋篷布或加固貨物時,所用繩子或鐵線捆綁拴結后的余尾部分,長度不得超過300毫米。
第13條,裝載貨物時,發貨單位應按發站要求提供貨物裝載加固方面的有關資料,并根據貨物的種類、重量、重心高度以及外形結構特點等因素,按下表的規定確定加固方法,選擇加固材料。
裝載笨重零擔貨物或整車貨物輕重配裝時,應根據形狀、重量及重心位置進行加固。各分卸站卸后進行整理或加固,以保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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