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2014-01-09 14:05:06
Landbridge平臺
危險貨物包裝是指以保障運輸、儲存安全為主要目的,根據危險貨物性質、特點,按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專門設計制造的包裝物、容器和采取的防護技術。
1.危險貨物包裝根據其內裝物的危險程度劃分為三種包裝類別:
Ⅰ類包裝——盛裝具有較大危險性的貨物,包裝強度要求高;
Ⅱ類包裝——盛裝具有中等危險性的貨物,包裝強度要求較高;
Ⅲ類包裝——盛裝具有較小危險性的貨物,包裝強度要求一般。
2.有特殊要求的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不得重復使用。性質特殊,須采取特殊包裝的,如盛裝氣體危險貨物的鋼瓶等不受本條限制。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和內包裝應按《品名表》及《包裝表》的規定確定,同時還須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裝材料材質、規格和包裝結構應與所裝危險貨物性質和重量相適應。包裝材料不得與所裝物產生危險反應或削弱包裝強度。
2.充裝液態貨物的包裝容器內至少留有5%的余量(罐車及罐式集裝箱裝運的液體危險貨物應符合本規則第十五章有關規定)。
3.液態危險貨物要做到氣密封口。對須裝有通氣孔的容器,其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貨物流出和雜質、水分進入。其他危險貨物的包裝應做到嚴密不漏。
4.包裝應堅固完好,能抗御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沖擊、振動和擠壓,并便于裝卸和搬運。
5.包裝的襯墊物不得與所裝貨物發生反應而降低安全性,應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減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裝表面應保持清潔,不得粘附所裝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
危險貨物運單包裝欄須按本規則《鐵路危險貨物包裝表》(以下簡稱《包裝表》,附件3)的規定填寫相應的外包裝和內包裝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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