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通關一體化擴大到特殊監管區
2015-11-02 09:10:44
Landbridge平臺
——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47號
海關總署近日發布的2015年第47號公告,決定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及保稅監管場所實施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今后特殊監管區及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在選擇“通關一體化”方式辦理通關業務時要注意哪些事項?一起來看!
新成員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我國關境內,賦予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關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國內現有6類特殊監管區域:
實施時間
自公告之日(2015年9月29日)起,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方式適用于特殊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在各口岸進出境的貨物。
享受同樣的通關便利條件
一體化通關方式下,特殊監管區和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進出境貨物與一般貿易進出境貨物享受同樣的通關便利條件。
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自主選擇口岸清關、轉關、區域 通關一體化等任何一種通關方式。
特殊區域通關一體化的備案清單審核、查驗、轉運分流、備案清單修改撤銷、應急保障等操作均參照現行區域通關一體化規定辦理。
保稅物流中心(A型)、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的進出境貨物參照現行區域通關一體化方式操作。
但以下規定與一般貿易一體化不同
特殊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企業對采用區域通關一體化方式的進境貨物應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企業可根據物流實際需求,自主選擇在特殊區域或進境口岸實施查驗,但海關查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特殊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企業可以采用自行運輸方式將進境貨物運至特殊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對需轉運分流至特殊區域實施查驗的,進境貨物及其運輸工具應符合海關途中監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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