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 新政對外貿影響幾何
2012-07-03 14: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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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前,企業貿易收付匯后,需要到外匯局現場辦理外匯核銷手續。圖為日前企業人員正在外匯局寧波市分局辦理相關業務。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全面推行
從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來看,本次改革將簡化貿易進出口收付匯業務辦理手續。外匯局取消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逐筆核銷,改為對企業貨物流、資金流實施非現場總量核查,并對企業實行動態監測和分類管理。銀行為企業辦理收付匯的單證和流程均大幅簡化。
從調整出口報關流程來看,本次改革將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此外,簡化出口退稅憑證也是本次改革的一個亮點:自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部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同時,改革后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通過總量核查和分類管理對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對少數異常、可疑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使監管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增強了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威懾力。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完善協調機制、實現數據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以及走私、騙稅等違法行為。
銀行企業有兩大利好
“當前,寧波市外貿經濟形勢嚴峻,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的推出,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有力支持我市外貿經濟健康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首先是貿易收付匯流程大幅簡化,銀企成本大幅降低。
改革取消了企業進出口核銷和貿易信貸登記手續,企業無需頻繁往返于外匯局、銀行之間。同時,絕大多數企業貿易收付匯手續得到簡化,A類企業可憑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一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辦理付匯,出口收匯也無須聯網核查。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統計,改革后寧波市全年可減免企業進出口核銷200余萬筆,貿易信貸登記業務15余萬筆,少提交憑證300余萬份。以前,每家企業平均需安排0.5人從事單證管理和現場核銷手續,改革后全市將節省人力6000余人。對金融機構而言,改革取消了銀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貿易信貸登記審核、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等業務環節,銀行貿易收付匯審核所需單證及程序都大幅簡化,服務效率明顯提升。如改革前銀行每年需辦理聯網核查60余萬筆,每筆耗時約10分鐘,改革后僅該一項業務就可節省銀行工作時間約10萬小時。
其次,企業資金周轉加速,將有效緩解資金緊張困難。
改革通過優化企業貿易流程,簡化業務環節,加快了企業資金流轉速度,對促進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具有重要意義。一是出口收入資金流轉提速。改革取消了出口收匯聯網核查管理,企業貿易項下外匯收入可直接從待核查賬戶中劃轉或結匯,使企業對外貿易收付匯時間縮短,有利于企業加快資金周轉速度,提升規避匯率風險的能力,降低財務成本。二是轉口貿易收入資金使用更加便利。改革后,絕大多數的A類企業無須憑支出申報憑證辦理待核查賬戶轉口貿易外匯收入資金的劃轉或結匯,有利于緩解企業資金緊張困難。
企業需適應新的監管模式
“從8月1日起,寧波市將全面停止辦理外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改革后,外匯局將在優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時便利貿易活動,全面降低社會成本,實現貿易外匯管理由逐筆核銷向全面核查、由行為審核向主體監管轉變,構建企業進出口綜合監測、主體分類監管、部門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
據悉,改革后,外匯局將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采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按月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實施非現場總量核查。外匯局將對監測發現的異常和可疑交易主體開展現場核查,并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情況,將企業分為A、B、C三類。企業需要適應新的總量核查監管模式,強化內部管理,調整業務流程,確保合規經營。
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相關人士介紹,外匯局將依據企業不同分類狀態,實施逐級遞進的分類管理措施,構建外匯正向激勵機制,限制外匯違規行為。改革后,寧波市占比95%以上的正常企業將被列為A類企業,適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少數的違規、異常企業將被列為B、C類企業,外匯局對其貿易外匯收支在單證審核、業務類型及辦理程序、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企業需堅持貿易真實性原則,依法、合規辦理貿易外匯業務。
寧波日報記者楊緒忠 實習生趙超群
延伸閱讀
進出口核銷制度“漸行漸遠”
上世紀90年代,為了防止逃套匯,確保貿易的真實性,我國建立了進出口外匯核銷管理制度。1990年12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從199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出口收匯核銷。1994年8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1997年1月1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新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改進了進口付匯核銷管理。
出口收匯核銷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商務、海關、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協助下,以出口貨物的價值為標準核對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或貨物)收回國內的一種事后監管措施,是對出口收匯的貿易真實性的審核。
進口付匯核銷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海關的配合和外匯指定銀行的協助下,對已對外付出貨款的進口企業,以付匯的金額為標準核對其所購買的貨物是否及時、足額進口到國內或有其他證明沖抵付匯的一種事后管理制度。
貨物貿易進出口核銷制度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適應我國當時的經濟發展狀況,且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外貿規模迅速擴大,企業等市場主體對貨物貿易便利化的需求日益提高,以“逐筆核銷、事前備案、現場審核、行為監管”為主要特征的核銷制度難以適應外貿形勢的發展和實施均衡管理、防范跨境資金雙向流動沖擊的監管需要,迫切需要進行改革和優化。因此,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是順應我國對外貿易規模、方式、主體變化和應對當前及未來一段時期內國際收支形勢的重要舉措,也是轉變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內容,有利于進一步改進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增強企業誠信意識,降低社會成本,促進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
新外匯管理相關文件:
為大力推進貿易便利化,進一步改進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并相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現公告如下:
一、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采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二、對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后辦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動態調整。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合規性狀況未見好轉的,將延長分類監管期或被降級為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分類監管期滿后可升級為A類。
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四、簡化出口退稅憑證
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且未核銷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但已核銷的以及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
五、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業務處理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企業應不遲于7月31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自8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不再出具核銷單。企業確需外匯局出具相關收匯證明的,外匯局參照原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有關規定進行個案處理。
六、加強部門聯合監管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和走私、騙稅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報關、出口退稅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之前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以本公告為準。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規全部廢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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