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將推行實施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精細化報備
2013-11-05 10:26:40
Landbridge平臺
交通運輸部將進一步加強對國際航運班輪市場監管,規范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秩序。據中港網消息,10月29日,交通運輸部發出公告(2013年第64號文),擬自2013年11月15日起,正式生效實施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精細化報備實施辦法,生效后過渡期3個月。2009年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關于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2009年第20號公告)同時廢止。
公告稱,為維護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環境,保障運輸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2009年8月實施的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實施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精細化報備。
根據公告,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是班輪經營者提供海上貨物運輸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包括海運運價(Ocean Freight)和海運相關附加費(含碼頭作業費)。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屬于市場調節價,由班輪經營者根據運輸經營成本和航運市場供求狀況,按照國際公約或行業慣例確定。班輪經營者應以正常、合理的運價提供運輸服務,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持有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并經營集裝箱船舶運輸業務的經營者為運價備案義務人。
公告指出實施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精細化報備的備案范圍為:備案的運價包括公布運價和協議運價。公布運價,是指班輪經營者運價本上載明的運價,或其通過公開渠道對外聲明的報價。協議運價,是指班輪經營者與貨主、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約定的運價。運價備案義務人應報備中國港口至外國基本港的出口集裝箱運價(含海運運價和海運相關附加費),實際執行的運價與公布運價不一致的,按照協議運價的方式報備。
備案義務人報備運價前,應先完成班輪運輸航線(含互換艙位)備案。新開航線備案的運價,自受理之日起生效。備案義務人在新設、調漲附加費前,應與收費對象溝通協商,并在報備時提交說明調漲依據、幅度合理性的材料。
公告強調,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所在地航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本地區國際海運市場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違反《國際海運條例》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運輸部報告。未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未執行備案運價的,將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49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班輪經營者備案的運價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圍,嚴重偏離同一航線同類規模班輪經營者的平均運價水平,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交通運輸部將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五章規定實施調查。對拒絕調查或不如實提供調查資料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53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調查,國際班輪經營者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40條規定,將采取限制其航班數量、終止運價本或者暫停受理運價備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我國實施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制度已經4年。據中港網資料,交通運輸部于2009年6月發布《關于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2010年9月,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公布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2012年12月,交通運輸部又發布《關于臺灣海峽兩岸間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實施的公告》。根據規定,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和兩岸集裝箱班輪運價屬于市場調節價,由集裝箱班輪經營者自主制定。同時,為維護我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政府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對承運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范,要求班輪運輸經營者根據經營成本和航運市場供求狀況,以正常、合理的運價提供運輸服務,禁止以“零運價”、“負運價”方式承攬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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